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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瑞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育民、蔡宇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育民、蔡宇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博元、刘昱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蔡宇彦、刘育民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宇彦、刘育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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